言辞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各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认定言辞证据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步骤:
证据能力审查
审查言词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即证据是否具有准入资格。非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如通过刑讯逼供、诱供、欺骗等手段获得的,应当一律排除。
自愿性原则
确认证人是否自愿作证,是否存在非自愿作证的情况。非自愿的证言由于易受取证方式的影响,证明力有限,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
利害关系审查
审查证人与被告人或案件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有利害关系的证言证明力有限,需要其他证据进行补强。
外界影响审查
考虑证人作证时是否受到外界的不良影响,如威胁、引诱等,以及证人的品格和是否有劣迹等,以判断证言的真伪。
证据一致性审查
注意言词证据之间是否存在合理矛盾。多个证人之间或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之间的陈述如果过于一致,可能不符合人的记忆规律,此时应考虑其证明力。
客观性和关联性
证言内容必须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表述,不得包含猜测、推断或评论。专家证人的意见可以作为参考,但一般证人的猜测和推断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