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保金的退回流程如下:
满足返还条件
工程质保期结束后,若无质量问题争议,施工单位应向建设方(收质保金单位)提交退还质保金的函件,并附上工程回访单及物业或住户的签字确认。
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
施工单位需向质量保修期管理部门提出返还申请书,并附上以下资料复印件:
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含有合约部现场造价工程师签字的关于质保金约定的合同当页
付款申请
质量保证金退还审批表
财务决算单(第二联原件)
发票复印件。
审批流程
质量保修期管理部门在质量保证金退还审批表上签署返还意见和金额后,交由质量保证金管理部门审核,最终确定本次返还金额和返还形式,并通知财务部办理相关返还手续。
公告与确认
建设单位需向住建局质检部门提出申请,并在公告期限内无反映问题时,由物业确认并签字报综合科复核无异议后盖章返还至住建局质监部门。
若在公告期限内存在反映问题,则由物管科统计整理后,责成开发建设单位进行维修,维修合格并经反映业主签字、物业盖章确认后,按程序履行返还手续。
账务处理
质保金返还后,应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全额返还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收款;部分返还时,借:银行存款(实际额),营业外支出—违约金(被扣额),贷:其他应收款—质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