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的规定。
【法条解读】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是指担保人所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根据本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
一、主债权
主债权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债的法律关系所发生的原本债权,例如,金钱债权、交付货物的债权或者提供劳务的债权。主债权是相对于利息和其他附随债权而言,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债权而产生的附随债权。
二、利息
利息指实现担保物权时主债权所应产生的一切收益。一般来说,金钱债权都有利息,因此其当然也在担保范围内。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自己约定,但当事人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超过部分的利息无效。
三、违约金
违约金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在担保行为中,只有因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导致产生支付违约金的义务时,违约金才可以纳入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此外,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一方违约时,应当按照该约定支付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者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调整,此时在计算担保范围时,应当以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最终确定的违约金数额为准。
四、损害赔偿金
损害赔偿金指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或者因其他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财产、人身损失而给付的赔偿额。损害赔偿金的范围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按照完全赔偿原则确定具体赔偿数额。赔偿全部损失,既包括赔偿直接损失,也包括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直接损失指财产上的现实减少,可得利益损失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可得利益损失的确定需要坚持客观的原则。
五、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
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指债权人在占有担保财产期间因履行善良保管义务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在担保期间,质权人和留置权人有妥善保管担保财产的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保管的费用由质权人或者留置权人负担,相反,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担保财产交由债权人占有的目的是为了向债权人担保履行债务,保管费用应当由债务人或者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否则不利于担保活动的进行,也不利于确保债权的实现。
六、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指担保物权人在实现担保物权过程中所花费的各种实际费用,如对担保财产的评估费用、拍卖或者变卖担保财产的费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变卖或者拍卖的费用等。
对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进行约定。本条规定的“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属于担保物权的法定担保范围,当事人约定的效力优先于本条规定的担保物权法定担保范围,当事人约定的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可以与本条第1款规定的范围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