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电免税的规定主要依据以下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
自1998年1月1日起,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
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也免征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778号)
规定了广东电网公司及其所属地市供电局(分公司)和县级供电企业(子公司)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的标准。
适用范围包括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和稻田排灌用电。
电网公司需要按月单独核算上述用电类别,并确保农村电网维护费专款专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
进一步明确了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的具体操作细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规定了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供电企业需要计算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分担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农电免税政策旨在减轻农村居民的电费负担,并确保电力基础设施的维护得到足够的资金支持。供电企业在执行免税政策时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专款专用,并按规定进行核算和申报。